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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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