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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通知

  9.有关表格。
  (二)具体要求
  1.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共建高校在编制《规划》时,既要考虑学校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同时提出地方和共建高校经费安排意见。
  2.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共建高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实验室资源的系统优化,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整合仪器设备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3.注意控制项目的时间进度。一般一个子项目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确需分年建设的项目,阶段性工作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明确具体。
  4.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单台件或成套设备单价达到大型仪器设备值标准的,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论证。
  四、审批程序
  (一)学校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学校应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本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编制《规划》,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初步筛选。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共建高校报送的《规划》进行评审。共建高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规划》修改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格式见附表)。
  (三)财政部评定。财政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上报的《规划》进行综合评审。统筹考虑全国情况,依据各地经济和共建高校发展情况,确定2007~2010年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建设规划。
  (四)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共建高校按照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规划》分年度上报项目预算和执行计划。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核、批复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213号)文件执行。
  五、实施与考核
  (一)学校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规划》,分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度项目执行计划,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三)年度项目执行计划应与《规划》相符。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在年度申报项目时充分说明。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共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年年底前要编写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人员对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六、组织与管理
  (一)共建项目的经费构成与管理。每所共建高校每年申报3~5个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坚持多渠道的原则,地方财政需对共建项目予以必要的支持与倾斜,有关部门和学校也应相应投入资金。
  (二)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省级财政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共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项目实施学校要明确一位分管校(院)长负责项目的规划、执行的全面协调。每个项目要确定具体责任人,按照本《规划》意见的要求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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