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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国家留成油收缴及串换费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等中央支出审核及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授权的其他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日常监管事项及文件依据见附件2。
  三、各专员办要继续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变动因素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调查)任务。专项检查(调查)涉及的内容一般为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突出、反映强烈的尖锐事项。这就要求各专员办一如既往地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的各项专项检查(调查)工作。对这些专项检查(调查)工作,财政部将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调查)计划或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布置。
  四、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按照专员办开展业务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专员办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
  (三)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办法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专员办;
  (四)涉及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业务的新政策、新制度、新办法出台时,相关发文应抄送专员办;
  (五)涉及专员办日常监管的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文件,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应抄送专员办。
  各专员办要根据上述授权及要求,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作用。
  总之,各专员办在以往的财政经济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也予以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希望今后各方更加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
  附件:1.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2.日常监管工作文件依据

  附件1:
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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