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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眼镜产品博览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眼镜产品博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68号)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你局《关于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眼镜产品博览会”的请示》(商贸促局函〔2007〕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和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于2007年11月9-11日在深圳联合举办“2007中国(深圳)国际眼镜产品博览会”〔CHINA (SHENZHEN)INTERNATIONAL OPTICAL PRODUCTS FAIR 2007〕,展出面积为75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 1、太阳镜、隐形眼镜、光学镜等各类成镜;2、镜架、镜片、镜片毛坯、眼镜零配件、原辅材料;3、光学仪器、眼镜制造设备与工具;4、验光配套仪器与设备、眼科激光治疗系统、眼药品及眼保健品;5、眼镜店面设计及包装设计;6、眼镜零售商、贸易商等。

  二、博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博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博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博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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