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援非专家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有关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地专家选派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专家的初选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选拔范围
第四条 专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重点将从中央及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企业(地市级及以上)中选拔。
专家选拔条件
第五条 参加选拔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愿意为中非农业合作积极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制定国家或地区宏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政策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具有参与重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验或经历;
(六)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七)具备工作所需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专家选拔程序
第六条 农业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按两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级农业专家国别派遣方案”,确定每年度派遣专家的人数、专业和派往国家。
第七条 两部通过有关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系统、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内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发布消息,同时在两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两部的选拔通知和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院所校及大型农业集团企业的报名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委)统一组织。
中国农业大学、相关大型农业集团企业及农业部行政、事业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