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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2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活动资金
  (2)法定代表人
  (3)名称
  (4)办公条件
  (5)行业覆盖率
  (6)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7)章程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8)章程体现了行业性社会团体特点
  (9)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10)按规定变更登记
  (11)按规定备案
  (12)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3)年度检查情况
  (14)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5)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7)理事会
  (18)秘书处(办公室)
  (19)监督机构
  (20)分支、代表机构
  (21)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2)制定有关制度
  (23)岗位管理
  (24)工资管理
  (25)会员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26)账户管理
  (27)会费管理
  (28)财务人员管理
  (29)遵守有关制度
  (30)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1)档案管理
  (32)证书管理
  (33)印章管理
  5.管理技能
  (34)外部活动
  (35)内部建设
  6.协会文化
  (36)从业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整体实力较强
  (37)从业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凝聚力强

  三、工作绩效
  1.活动情况
  (38)日常工作
  (39)长期工作
  (40)开拓创新
  (41)参与公益事业
  2.服务绩效
  (4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3)服务会员
  (44)服务行业
  3.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45)行业管理职能
  (46)行业发展规划职能
  4.信息公开
  (47)财务公开
  (48)重大事项公开

  四、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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