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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函﹝2007﹞232号)


各全国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民间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为做好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国性民间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凡依法经民政部登记满一年以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 全国性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六条 民政部设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是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的授权,负责民间组织评估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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