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北京)国际城市交通、地铁、轨道交通及市政设施展览会”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中国(北京)国际
城市交通、地铁、轨道交通及市政设施展览会”的批复
(商贸批〔2007〕265号)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你会《关于举办“2007中国(北京)国际城市交通、地铁、轨道交通及市政设施展览会”的请示》(〔2007〕商经合学字第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于2007年12月5-7日在北京举办“2007中国(北京)国际城市交通、地铁、轨道交通及市政设施展览会”[2007 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CITY TRAFFIC,SUBWAY,RAILTRANSPORTATION AND MUNICIPAL FACILITIES EXHIBITION],展出面积为6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1、市政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及新设备;2、智能交通系统(ITS)、交通安全设施、停车设备及辅助设备;3、地铁、轻轨车辆成套设备、配套设施及相关配件;地下交通检测、勘测技术;建设材料与技术设备等;4、国内外城市交通;地铁、轻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机械、地铁、轻轨建筑公司、各建筑设计研究;地下空间运营管理系统和综合维护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六、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七、请认真做好展览会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