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协作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积极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同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切实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和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要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应依照
《特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逐级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同时,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部门间监管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各省级工商局要将本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统计表格报送总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