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公平交易、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个体私营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直销监管、法制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实施。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等产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