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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规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足用好《特别规定》赋予的四项强制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全面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严格食品等产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经营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要尽快建立健全。对已建立的制度中不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监管制度与《特别规定》相衔接,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要监督产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合格;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指导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广泛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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