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
(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