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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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