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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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