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7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三、公司在提供本次季报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
“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时,应遵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度期末和上年同期数据应根据按第7号规范问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