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中增设一节“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3. 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六、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如果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七、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