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年初至可比报告期末以及上年可比同期利润表。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2.1中,增加披露2007年年初至报告期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即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2.1和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动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正文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也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