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7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本次季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