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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0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我部在原1991年颁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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