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复
(商合批〔2007〕725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关于收购宁通船务有限公司新加坡合资方股权、更名及变更投资主体的请示》(长航总计发〔2007〕28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集团公司所属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出资4万美元收购新加坡新通船务有限公司所持“宁通船务有限公司”40%股权补办手续。收购后,“宁通船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同意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持“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其余事项不变。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该企业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增资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