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机)型颁发型式核准证书的通知
(环办〔200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机动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 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对通过环保型式核准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颁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型式核准证书”(样式见附件)。我局每月对已核发型式核准证书的车(机)型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二、获得型式核准证书的车(机)型,如出现生产企业、车(机)型号、配置、企业代码及商标发生变化及停止生产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变更或撤销型式核准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型式核准变更或撤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