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一“飞地”适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加强“飞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飞地”有政区飞地和非政区飞地两种情况。政区飞地是指和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政区不相连接的行政区。非政区飞地是指与所属政区相分离,与自身周边政区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区域。凡涉及“飞地”的土地面积,统一按照“飞地”实际所在市、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飞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防止漏征和少征。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30:70分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中央财政分成的30%部分,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缴入中央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起,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分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成的70%部分,由财政部核定后,与中央财政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起,统一核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按照要求报告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情况,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国家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文件情况进行督查,并于2007年10月31目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一式一份。200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开展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情况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希望各地区高度重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