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非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各地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收入不足以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一律全额缴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及时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审查,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7年9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送2007年上半年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从2007年第3季度起,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一律严格按照财综[2007]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统一办理批地的“一般缴款书”联次复印件,规范新增建设甩地审批依据

  为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可以统一依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已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国库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复印件,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此前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已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的“一般缴款书”联次复印件作出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规定作为审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的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