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拒不执行的,一经查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每一笔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的资金。其他地方一律不得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再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支出,并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