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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四、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近三年内,每年都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实施审计。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并在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保证审计任务的需要。

  五、坚持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要严格审计程序,落实审计责任,对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漏查或瞒报重大问题的,以及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报告。

  七、推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对于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等,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或被审计单位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八、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数据化信息资源,应用计算机查询、检索、计算、分析、汇总等多种功能,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加强相关审计软件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联网审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

  九、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专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不断提升社保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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