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2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和中央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
第二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
第四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第五条 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