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农标委秘书处记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保存《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以及由秘书处公开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主要烟叶产区提交一套烟叶基准样品,由行业指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叶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烟叶产地: 样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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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类型 │ │ 等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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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限 │ │ 保存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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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制作人 │ │ 审核推荐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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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为好的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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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合格的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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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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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审委员 │ │副主审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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