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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农标委秘书处记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保存《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以及由秘书处公开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主要烟叶产区提交一套烟叶基准样品,由行业指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叶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烟叶产地:                            样品编号:

┌────────┬───────────┬────────┬───────────┐
│  样品类型  │           │  等级数量  │           │
├────────┼───────────┼────────┼───────────┤
│  保存期限  │           │  保存条件  │           │
├────────┼───────────┼────────┼───────────┤
│  样品制作人  │           │  审核推荐人  │           │
├────────┼───────────┴────────┴───────────┤
│ 评价为好的等级 │                                │
├────────┼────────────────────────────────┤
│ 评价合格的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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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  主审委员  │           │副主审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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