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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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