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飞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和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产批〔2007〕95号)
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8年3月1日前,在上海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瑞士、瑞典、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出口飞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PW4060、PW4056、PW2037、CF6-80C2、CFM56-7B、CF34-3B1、CF6-5OE2、TFE731),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HG1050ADO4、HG105OAD05、HG1O5OAD1O、HG1O5OAEO9、HG1O5OAElO、HG1O5OAE11、HG2O5OACO2、HG2O5OACO3、HG2O5OACO4、HG2O5OACO5、HG205OAC07、HG115OBD02)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