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变更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批复
(商合批〔2007〕715号)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变更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请示》(中建海字〔2007〕4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中国建筑(南洋)发展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为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