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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展览会(2007秋季)”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展览会(2007秋季)”的批复
(商贸批〔2007〕252号)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成都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展览会(2007年秋季)的请示》(国药总办〔2007〕3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24-27日在成都举办“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展览会(2007秋季)”[INTERNATIONAL COMPONENT MANUFACTURING & DESIGN SHOW (2007 AUTUMN)],展出面积为45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1、医疗器械设计与研发;2、医用材料,包括医用金属材料、陶瓷和各种高分子聚合物和医用粘结材料;3、现代制造技术、制造设备和相关软件,CAD,CAM和企业管理软件;4、精密制造和微加工技术与设备;5、电子元器件、医用传感器、接插件和OEM部件;6、电动机、泵和运动控制件;7、包装机械与材料;8、印刷机械与技术;9、检测设备;10、消毒和净化室设备;11、各类相关服务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六、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七、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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