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经过168小时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SO2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