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COD去除量计算COD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