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