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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六)撰写督导报告。

  第十条 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 为有效地对质量督导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每次督导活动都要由质量督导员签定责任书,同时被督导单位对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情况要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员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连续从事督导工作一年内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质量督导员的年度考核和评议工作由“中心”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委派的主要依据。

  对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报请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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