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或技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 ;
(三)熟悉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方针政策,并参加技能考评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质量督导员三年有效期满须重新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卡,同时收回旧证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旧证卡并注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心”委派,执行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章 质量督导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的质量督导。由“中心”制定督考方案,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