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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人字[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派出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政策和职业标准、考评人员聘用、试题试卷提取、考务实践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规划本行业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心”承担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认证考核,以及相关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同时还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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