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88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保监会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
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
(一)中国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各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账户设置
原中国保监会已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
财政部为每个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均缴入该账户(各执收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见附件)。
三、缴费管理办法
(一)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