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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产品审查部和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0号),经我司审核,现决定增加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5家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牙膏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新增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一、新增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1、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通讯地址: 上海市苍梧路381号

  邮  编:  200233

  联 系 人: 储君艳、曹程明

  电  话:021-54263403;54263282

  传  真:021-54263430;64958146

  Email: ywc@sqi.gov.cn;spzx@sqi.com.cn

  2、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 系 人: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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