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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2007]8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发行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网上分销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公司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可安排当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全部或部分比例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或网上公开发行(网上资金申购或网上分销),其余部分由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组织网下发行。

  (一)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按照现行新股增发中的老股东优先配售业务模式办理。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可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二)网下发行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网下申购订单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订单簿记建档情况对所有有效订单进行配售。

  (三)网上资金申购按照现行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业务模式办理,并实行T+3日申购资金解冻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流程。网上资金申购中,有效申购总量少于原定采取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规模的剩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四)网上分销部分,在分销期间内主承销商可在设定的价格区间内或以固定价格在本所挂牌分销,所有持有深圳A股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购。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从上午9:15开始接受申购委托,按报盘申购“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网上分销剩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发行。

  (五)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货银对付结算原则,各会员单位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未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申购无效。

  二、证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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