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认真总结分析2006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完善了统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频次和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以及对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并增加了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统计调查;增加了对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对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
(二)调增了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产业等方面的调查范围。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做好国家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建设项目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增加了火电行业分机组的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增加了对医院废水、医疗废物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统计表。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四、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由总局统一布置,各省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