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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3日)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16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你公司在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目: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0709号
  法人代表: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康日新

  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三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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