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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4.耕地增减的来源去向
  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本年度新增耕地的来源情况,分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农业结构调整等项;查清本年度耕地减少情况,分为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项;查清本年度来自未利用地、闲置建设用地的新增园地中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
  (三)数据汇总统计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录入或批量转入统一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
  汇总统计遵循原则:
  1.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6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将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2007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2)。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1.对于已经依法批准建设,而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类型为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P)。
  2.正在施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时,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
  3.建设用地细化地类调查只针对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对已有建设用地不进行细化地类调查。
  (二)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查
  1.土地开发:指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生物、综合整治和配套建设等措施,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开发项目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开发增加耕地变更统计。
  2.土地复垦:指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恢复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复垦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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