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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情况,核实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汇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国管局审核后,作为编制经费预算和进行采购的依据。核准后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二)资产购置计划应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涉及配置通用资产的,应纳入资产购置计划,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的采购事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通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采购的通用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保证通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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