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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部级干部用车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规定执行。

  (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和人员编制等情况配备,按照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4〕120号)等规定执行,要优先配备国产自主品牌车辆,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备进口车辆。

  (三)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察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配备更新。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与一般公务用车不得重复配备。

  各单位不再更新配备越野车,外事活动、会议和其他大型公务活动用车原则上通过社会租赁的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分类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九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国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3〕53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4〕12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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