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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如市场风险、业务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的公开声明;

  (六)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讨论与分析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项的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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