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