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 303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