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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 2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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