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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8月30日以国人部发[2007]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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